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保证党的教育方针能全面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不断开创我校学生工作新局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共辽宁省委高校工委、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中的辅导员、班主任是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学校根据本条例对辅导员、班主任进行管理,辅导员、班主任应根据本条例尽职尽责,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  所有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

2、有极强的组织纪律性,忠诚正派、为人师表,有奉献精神,肯钻研业务。

3、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关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法制观念、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5、要求身心健康,有一定特长。

6、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在学生处、院部系党支部领导下,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2、协助配合院部系党团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和组织建设等工作,增强学生党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组织协调班主任开展工作。

3、对学生干部进行定期培训,抓好学生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4、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军训、综合素质测评、奖助学金、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5、辅导员可根据需要负责《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课程的实践教学工作。

6、收集整理学生及班级电子和纸质资料,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1、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及学籍工作,建设良好的班集体。

2、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让学生家长了解学生的在校情况并配合家长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3、做好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及学校奖学金评定、学年鉴定和评先评优等工作。

4、做好学生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教育学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

5、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与研究,要深入到教室和宿舍,经常与学生谈心,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状况,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6、按时参加班主任例会,汇报班级工作情况,做好班主任工作记录。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由学校根据需要通过推荐、考核等方式进行选聘,由各院部系推荐,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班主任的聘期一般为新生入学直至毕业。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受学校和院部系双重领导。

第八条  各院部系要结合实际,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培训制度,建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和各院部系每学期定期召开学生、任课教师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和教师对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评价,并记录存档。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请假或出差时,其工作由院部系指定他人代理。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等级和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采取量化、学生测评等办法进行考核。

1、量化考核内容如下:

(1)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规范、完善。

(2)按时参加学校和院部系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

(3)每月组织一次主题班会。

(4)按时布置、检查、落实有关工作,工作无失误。

(5)经常与学生接触,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每周至少到学生宿舍检查一次。

(6)每月至少深入课堂两次,了解和掌握学生课堂学习情况。

(7)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经常与重点学生单独谈心。

(8)严格执行学生考勤请假制度,班级学生课堂周出勤率在95%以上,周旷课率不超过2%。

(9)积极督促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宿费。

(10)每学期至少要写出一份班级工作调研报告和个人学期工作总结。

上述各项满分10分,考核成绩达到60分者,考核结果为合格。在考核合格者中,排名前20%者,考核结果为优秀。

2、学生测评:

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学生对辅导员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测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学生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50%者。

(2)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一定损失者。

(3)违犯劳动纪律,学期内旷工五天以上者。

(4)无理取闹,不服从领导,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5)有贪污、盗窃、聚众赌博、营私舞弊等行为者。

(6)受到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五章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记录,期中工作检查评比与期末总结评议相结合的方式,由学校和所在院部系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评。程序如下:

1、由院部系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细则。

2、个人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表》。

3、各院部系在听取学生、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对班主任的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做出等级评价。

4、各院部系将考核等级和有关资料报学生处备案。

5、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六章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待遇与奖惩

第十四条  工作待遇:

1、辅导员按文件规定,既是教师编制,又是干部编制。

2、津贴。班主任以完成班级教育管理活动情况为准。标准班型为20人,20人以下(含20人),三年制高中起点班级为140元/月,初中起点班级前三年为160元/月,后两年与三年制高中起点班级相同。20人以上,每增加一生增加5元。原则上每位班主任只带一个班。需要一人带两个班级的,班主任津贴为两班总和乘以系数0.9。按月核定工作津贴,由院部系上报学生处审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3、专职班主任带两个班以上,按辅导员标准发放津贴,只带一个班级不发放津贴,兼职班主任原则上只准带一个班级。

4、辅导员岗位津贴每人每月150元,辅导员原则上不得担任班主任。如确需带班,应由学生处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奖惩:

1、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是参加学校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2、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为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辞退。

3、“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两年评选一次,与学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4、对于符合资深班主任、功勋班主任条件者,学校授予资深班主任、功勋班主任荣誉称号,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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