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为加强学生文明道德行为规范和良好校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观能动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学生在校期间禁止到学生公寓以外的其它地方住宿,对到校外租房及借房居住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条  家住阜新市内或市内有亲属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走读。

第三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实习离校、毕业前必须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来办理者,将视为自动退寝,寝室费不退,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房间、床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床位或房间,不得私自加装床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有关管理部门的调整,住宿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交有系部同意并盖章的调寝申请,待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调动,住宿期间,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检查、帮助、教育,对于违犯规定者,依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住宿生不得私自将外来人员带入楼内,来客必须在门卫登记,会客截止时间为17:00。严禁进入异性寝室,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经发现外来人员应立即离开寝室,如是本校学生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补交住宿费。

第六条  寝室内的学校备品,入住时由寝室长验收签字,学生不准拆毁和丢弃寝室内学校备品,如有丢失、损坏要按价赔偿,并依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寝室照明设备如发生故障,要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报告,由公寓专职维修人员维修,严禁私自接电、拆卸寝室灯具,乱拉电线、网线,严禁破坏公共场所的照明设备等,如有违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及公寓用电管理规定。如:在寝室内严禁存放及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杯、电炒锅、热得快、电饭煲、电水壶、电暖气、电吹风、电热宝、卷发器等功率超过200瓦及以上容易引起火灾的违章电器,对于存放违章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正在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寝室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汽油炉、液化气罐、打火机等明火用具及蜡烛等明火照明用品,严禁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带进公寓楼,严禁在公寓内焚烧纸张、杂物,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因个人原因引起重大事故者,将移送至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  不准在寝室内吸烟、酗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得有打架、斗殴、偷盗、流氓等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移送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寝室内不得出现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及楼道内喧哗、大声放音响,不准从事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禁止在走廊聊天、打电话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寝室内不准养宠物。对违反规定者,没收宠物,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因此给同学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款赔偿。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保管好寝室钥匙,不得外界或随意放置。离开房间时务必关好门、窗,防止物品丢失;学生发现有危及公寓安全的现象及外来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对于隐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推销买卖商品及散发传单、张贴广告等,以免影响公寓安全秩序、卫生环境及他人休息。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及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当发现火灾、地震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努力使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寝室时随手关灯,洗漱完毕随手关闭水龙头。

第十九条  严禁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值班电话,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归宿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并开具住宿专用假条。晚归者要出示学生证,需向公寓值班人员说明理由并主动接受检查后登记。对无正当理由晚归宿或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替寝者及被替寝者,给予记过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采取非正常手段和渠道于封楼期间私自进出公寓,对违反者及协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寓内的厕所、水房、楼梯的环境卫生平时由学校清洁工人统一清扫,室内的环境卫生,由该寝室住宿生轮流值日清扫。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严禁往走廊或窗外等公共区域泼水,乱扔脏物,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寝室卫生规定及学生公寓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每日晨间认真整理寝室内务卫生,对违反规定者,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表扬外,酌情给予奖励:

1.凡经检查卫生成绩全月都为优且无违纪现象的寝室;

2.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干部;

3.在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寓安全纪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4.被评为明星寝室、文明寝室的集体。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寝室实行寝室长负责制,每位同学都要服从寝室长和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舍务部学生干部,实行轮流值日制度。负责贯彻执行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制发的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对各寝室的环境卫生、组织纪律、治安保卫、建筑设施等项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结果如实记录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寓楼门卫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严于职守,及时关好门窗,维护好楼内治安保卫工作,认真做好来客的问询登记。对违纪的学生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帮助教育工作,做好服务育人工作,对于违反岗位职责的给予清退。

第二十八条  按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及学生公寓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平时检查结果,每学年进行一次明星、文明寝室评选活动。被评为明星、文明寝室的寝室及寝室长学校给予表奖,并作为评选先进班级及学生奖助学金、三好学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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