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晚自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质量季精神,加大学生晚自习管理力度,保证晚自习期间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自习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使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自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晚自习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晚自习由在校住宿生参加,走读生自愿参加。

第三条  晚自习时间:晚630820(冬季)

700850(夏季)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上好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学生处值班教师请假,方可离校。无故不上自习者按旷课处理,每节晚自习按一学时计。

第五条  晚自习期间外出家教或学习的同学应有学生处的假条,假条分别交留学生处、系部备案。无假条者或出现谎报、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晚自习期间,出校门者必须有学生处值班教师的假条,回校者必须出示学生证或佩带校徽。

第七条  晚自习期间必须保证班级人数,去图书馆或机房学习的同学,应在班级黑板上写清姓名和去向。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返回教室或宿舍。

第八条  晚自习期间不得无故锁教室门,拒绝值班教师或校系学习部的检查,如遇此情况,给予班级通报批评。

第九条  晚自习期间必须保持教室和走廊的安静,不准大声说话、打闹、喧哗或接打电话。如发现后,给予口头警告,若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晚自习期间不得出现交往不得体、说脏话、打架、吸烟、饮酒等有损于学生形象的不文明行为。如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晚自习期间班级不得容留校外人员、外系部学生和非本班人员。如发现校外人员一律送交校保卫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乱串班级的本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学生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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