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各院部系要向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各院部系要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职责、教管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所有学生。

第五条:各院部系,要根据环境季节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各院部系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各院部系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落实到班级,明确职责。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组织大型活动前要做好安全预案,上报保卫处、学生处。

第十条:学生集体到校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条件不具备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领回。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私接电源、电褥子等。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私自到校外租房居住。严禁晚归宿、漏宿。不准带非住宿人员到宿舍。

第十六条:注意食品卫生安全,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

第十七条:到校外进行大型活动或节假日往返途中要注意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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