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辽宁省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和省政府分别设立了“国家助学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学生(不含新生)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选条件
  1.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成绩优秀;
  (4)上一学年已获得校一等奖学金,即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5%(含5%)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5%(含5%)名次以内。

2.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成绩优秀;
  (4)上一学年已获得校二等奖学金,即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15%(含15%)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15%(含15%)名次以内。
  3. 辽宁省政府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成绩优秀;
  (4)上一学年已获得校二等奖学金,即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15%(含15%)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 15%(含15%)名次以内。
  4. 辽宁省政府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成绩优秀;
  (4)上一学年已获得校三等奖学金,即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30%(含30%)名次以内,且综合测评在本班级前30%(含30%)名次以内。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业成绩可适当放宽。

(二)新生国家、省政府助学金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4.
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国家和辽宁省助学奖学金评选时优先考虑
1
.孤儿或单亲家庭的学生;
2
.烈士子女;
3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意外事故影响学业的学生。

(四) 有下列情况者,在国家和辽宁省助学奖学金评选时不予考虑或停止发放
  1.在上一学年中受校纪处分者,不具备申报国家和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的资格;

 2.在本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受校纪处分者,从违纪之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和辽宁省助学金。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和评定同步进行,国家助学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均不兼得。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和校奖学金可兼得荣誉,但不兼得奖金。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章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申请、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各院部系向全体同学传达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同时将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可根据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院部系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各院部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推荐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第八条 学校下达的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等额推荐。公示结束后,各院部系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和《获国家奖(助)学金与辽宁省政府奖(助)学金学生统计表》一式一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学生处将初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辽宁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请将上述四表于310日前报学生处,同时将电子稿送传学生处。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高等专科专科学校学生处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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