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政府(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校贫困生界定条件。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政府(国家)助学金评选时优先考虑(1)孤儿或单亲家庭的学生;
(2)烈士子女;
(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意外事故影响学业的学生。
7.有下列情况者,在政府(国家)助学金评选时不予考虑或停止发放
1.在上一学年中受校纪处分者,不具备申报政府(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2.在本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受校纪处分者,从违纪之月起,停止发放政府(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资助人数指标按各院部系贫困生占学校贫困生比例等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四、申请、评选程序及要求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政府(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核实把关并向各院部系推荐。
2.各院部系根据班主任推荐对申请学生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根据民主评议、以学习为主综合评定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核,等额推荐。并将推荐的政府(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综合评审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填写《政府(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在正式确定奖励学生名单之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辽宁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政府(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政府(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可兼得荣誉,但不兼得奖金。
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