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中职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申诉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本着依法治校、严格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纪律处理。处理过程中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职、五年制(高职、师范)前三年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 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
(三)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六)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具有其他可以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后果轻微的;
(二)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五)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三章 处分依据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及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查材料及说明性材料。
第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由作出处分部门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辨。
第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学生所在部门、保卫处、班主任、辅导员教师负责。
第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部门讨论决定,以部门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处备案,处分决定书行文原稿及证据材料要存档。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建议,并附有关违纪事实证明材料,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部门通知受处分学生本人或者家长。
第四章 申诉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退还学费,不给学生办理结业证书、毕业证书等。学生自开除之日起,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离校后不准擅自进入校园。
第五章 处分细则
第十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处理如下: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期执行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拒不接受教育劝阻,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1.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3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除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罚款、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关费用:
(一)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然未殴打他人,但是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校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传递、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
(五)事先将试题答案写在桌椅、墙壁上或者身体某部位和偷看的;
(六)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窍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的;
5.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线或者使用违禁电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蜡烛等明火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追回相关钱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或诽谤侮辱他人的反动、黄色等信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抽烟、酗酒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卖淫、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财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屡教不改者;
3.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
4.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5.初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二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吸烟者;
(二)顶撞老师者;
(三)乱串班、串寝室,不听劝阻者;
(四)对校园、班级宣传栏、标语乱画涂抹者;
(五)乱扔果皮纸屑或从楼上抛废弃物或污水者;
(六)熄灯后,在寝室大声说话、打电话、放录音妨碍他人休息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辱骂工作人员者;
(二)带头起哄者;
(三)损坏学校花草树木和公物者(赔偿除外);
(四)从楼上往下乱扔废弃物,造成人身伤害者;
(五)私藏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者(没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勾结校外人员到校闹事者;
(二)顶撞老师、门卫、学生会干部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聚众赌博、酗酒不服从管教、聚众闹事者;
(四)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者;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屡教不改者;
(六)在校称王称霸、以大欺小、以老欺新者;
(七)敲诈勒索者。
第四十条 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20-3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6-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51-6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66-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9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除第十三条(一)(二)款、第二十条(一)至(五)款外,其他条款对中职学生依然适用。
第四十六条 受过处分的同学在受处分的期限内取消一切评优及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