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高职、中职、师范专业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是思想教育的保证和必要手段,是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必要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形式。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方式设置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限可酌情处理,视学生表现决定是否准予毕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以毕业。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表现好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和进行传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策划者,从严处理;不听劝告,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方式或用具进行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论以任何形式或用具进行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赌博,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本校学生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偷窃、诈骗、冒领、盗用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两次或案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者其他证件、奖项、钱款等,恶意拖欠学费、书费、助学贷款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假条,给予记过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据为已有或予以挪用,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破坏(损坏)公共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人民币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或重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走私、贩私、盗卖赃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国家文物或其他违禁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转手倒卖、使用来历不明的赃物,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有违纪行为者,视其错误事实,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参与打架,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二)挑起事端,造成他人打架,虽没有直接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未造成打架后果,但事实清楚,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处理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参与打架的当事人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煽动、组织、策划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先动手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凡参与打架致人轻微伤害或以上者,责成肇事者赔偿医疗等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造成后果的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欺骗、侮辱、顶撞、殴打管理(值班)人员,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纠集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违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给予相应处分;
(十五)危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酗酒滋事、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凡有以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试)作弊者,除该门课程不记成绩和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协同作弊,与考试作弊同等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有两次(含两次)以上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考场其它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16学时以上不满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一)至(五)款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及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晚归、擅自夜不归宿,在寝室封楼期间未经允许强行进出公寓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非住宿学生进入寝室楼,私自带入、留宿非本寝室成员的,对留宿人和被留宿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带入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用电器(电炉、热的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用电器(电炉、热的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经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部系决定,报校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部系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处审核、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部系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处审核、研究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处分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申述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处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解除纪律处分,必须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提供处分期间表现材料,系部书记签字,并由学生处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应当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果,需要改动的,由学生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条 从处分决定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解除处分登记表》,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视其在校期间表现,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