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325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中职、五年制各专业学生。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有用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经我校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经审查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署名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要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办理交费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开学两周内未办理学费缴纳或缓缴等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在校学生须参加学校培训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以及补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方式,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进行选择,要以考核学生能力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核。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成绩由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提出问题、思考问题情况及平时各种方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由各系部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定后付诸实施。

考试课一律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占30%(五年制和中专学生占40%),由考勤、听课、提问、作业、课堂讨论、测验、见习、实训等考核情况组成,应在期末考试前评出;期末成绩占70%(五年制和中专学生占60%),基础理论课采用常规考试方式,专业理论课(含实践)考试内容根据课程的实际确定。理论和实践比例为6/45/5,实践课采用技能操作方式。期末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

第十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会同有关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的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批阅。

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由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班主任各存档一份。成绩单上任何修改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字,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第十三条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不得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要通知任课教师,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合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课成绩评定由两个方面组成,理论考核和平时行为考核,任何一方面考核不合格者,该门成绩视为不合格,并记入留降级科目。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首先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无效。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实习(实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在本学期实习(实验)课时四分之一;

(三)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完成量不足三分之二者或有抄袭等不合要求者。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并于考试前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向学生公布,且要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第十六条 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2天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主管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部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校医务室证明或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请假,否则以旷考论处。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与考试日期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缓考可根据情况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如考试不及格,须补考。

旷考者一律补考。

选修课的考试及补考按照选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考试及成绩记录具体事宜参见《阜新高专考试管理规定》及《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成绩评定与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考试作弊者,不允许正常补考,成绩记为无效。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者做如下处理:

一般作弊,成绩视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等情节严重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核实,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因有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经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应批准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四)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五)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以及应予退学的;

(六)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七)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时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校按规定考核;

(三)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四)在全校公示;

(五)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应批准转学:

(一)新生未在本校报到入学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或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时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三)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五)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中职升高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民族班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二次转学的;

(九)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学生申请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审核,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

(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学,经学校审核,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后,一律按转入专业同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

第四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7年(含休学年限),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五年(含休学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期限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因生活困难或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经过一段时间还能够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并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休学申请表》,报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处批准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休学的,应回家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全部自理;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由法定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暂时中断学习、分阶段完成学业,须提出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署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学生处批准,可予休学,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学期中途休学或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直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原考试成绩依然有效,记入总成绩;

(三)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关、相近专业学习;

(四)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系部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五)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凡因休学、保留入学(复学)资格离校期满需复学者,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累计不及格和无成绩课程超过8门(含8门);

(二)在籍学习超过规定最长时间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在校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办理出国手续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退学申请表》,由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籍证明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学生退学时,要交纳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交清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节 毕业、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35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35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在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重考。对合格后办理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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