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堂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第三条 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涵盖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 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五条 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第一条 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第二条 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第三条 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
第四条 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第六条 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第七条 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八条 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十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无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实行分类存放。
第十一条 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第十二条 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第三条 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第四条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第五条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六条 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第七条 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八条 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第二条 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条 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第四条 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五条 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冷荤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必须指定专人进入冷荤间进行加工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有关培训和健康体检。
第二条 严格执行冷荤间卫生制度,进行二次更衣、二次洗手消毒。
第三条 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拒绝使用来源不明原料进行加工售卖。
第四条 原料验质后必须先经粗加工间进行清洗处理,原料经处理后方可进入冷荤间进行加工。
第五条 刀具、案板等加工用具必须专用、定位存放,使用前和结束后进行清洗、消毒。卫生清洁用具固定存放,每日卫生清洁后及时复位。
第六条 消毒方式:热力消毒或化学消毒。
第七条 热力消毒要求:蒸汽消毒100℃作用10分钟以上;红外消毒120℃作用15-20分钟;开水煮沸消毒15分钟以上。
第八条 化学消毒要求:完全浸泡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以上的消毒液中20-30分钟。
第九条 冷藏、冷冻设施必须进行定期清洗、校验、维修保养工作,定期除霜(积霜厚度≤1cm),确保冷藏、冷冻设施温度达到使用要求。冷藏、冷冻设施室内贮存原料等不得叠加存放。
第十条 保存条件:冷藏(0-10℃),热藏(高于60℃),冷冻(-20℃至-1℃)。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晨检制度,不得带病上岗!严格执行留样制度,保障溯源可查!做好紫外线消毒记录,按时按次对空气环境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将未清洗处理原料带入!严禁将个人物品及杂物带入!
第十三条 不得在场所内吸烟!加工期间佩戴口罩!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加工操作规范,加工后及时售卖,剩余物资妥善贮存,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剂!
第十五条 对专间内净水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滤芯进行定期更换,保证用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加工后成品、半成品必须经传菜口输送,由专人配送至售饭区进行加工售卖。
冷荤间卫生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五专”规定,即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冷藏消毒、专用设备。
第二条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非冷荤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冷荤间,冷荤间人员进入加工区前进行二次换工作服,并将手洗净、消毒,每次操作前再次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
第三条 所使用工具、容器有明显区分标志和固定存放处,不得混放、混用。
第四条 冷荤间装有紫外线消毒灯,每日使用前和结束后将紫外线灯打开照射30分钟,对空气进行消毒。特殊情况下消毒时间可延长。
第五条 每日加工使用完毕之后,对冷荤间卫生进行整体清洁,将专用工具清洗、消毒后再妥善存放。
第六条 冷荤间只能进行冷荤食品和凉菜改刀。拼配食品粗加工,肉、蛋、水产品等动物性食品解冻加工不得在冷荤间内进行,个人物品不得带入冷荤间。
第七条 不得使用有异味、异物和可疑腐烂变质的冷荤食品原料进行加工使用,严格把控原料质量检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原料进行生产加工。
第八条 加工制作好的成品进行及时售卖处理,剩余原料、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贮存。冷荤间内冰箱、台案等设备应该保持清洁,食品加工台面和冰箱把手应每餐前清洁消毒。
第九条 冷荤间室温应低于25摄氏度,设有与食品数量相应的冷藏设备。冷荤间内设有专用水池,标识明显。
第十条 冷荤间应专人加工后配送至档口进行销售。
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二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第三条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第四条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第五条 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六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第七条 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第八条 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二条 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鼓励餐饮单位到建立电子监管一票通的食品批发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四条 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五条 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六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七条 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八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九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观(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第一条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二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第三条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第四条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第五条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六条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第七条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八条 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第九条 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十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第十二条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第十三条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第十五条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第十六条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第十七条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加工应在专间内进行操作。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应在专用场所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专间。
第二十条 专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一条 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第二十二条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第二条 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第三条 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第四条 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第五条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第六条 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第七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用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二条 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第三条 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
第四条 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第六条 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第七条 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八条 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二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第三条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第四条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第五条 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六条 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食堂卫生清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房卫生要求清洁
第二条 地面保持清洁干净,物品分类摆放整齐。
第三条 货架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处理,不允许存放与生产经营无关物品。
第四条 库房门表面、把手、玻璃进行定期卫生清洁处理。
第五条 后厨卫生要求清洁
第六条 后厨地面每天生产结束后进行清洁处理,可以使用洗洁精。油污比较严重情况下,使用火碱处理。
第七条 定期对灶台、架子、灭火器、窗台、调料柜、冷藏柜、操作台等区域进行卫生处理,重点加强卫生死角区域卫生处理。
第八条 对墙砖进行定期清洁,去除油污。
第九条 对排烟罩油污定期清洁,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定期清洗后厨区域窗户纱窗网,破损、油污严重的及时更换。
第十一条 售饭区卫生要求清洁
第十二条 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定期卫生处理,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 每天及时清理地面卫生杂质,及时清除地面污渍。
第十四条 对保温售饭台、玻璃罩每天营业前、结束后进行清洁处理。
第十五条 净菜间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对操作台、原料货架每日进行整体清洁处理一次。
第十七条 公共地面、水池卫生安排值日,当日值日人员做好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加强加工刀具、菜板的卫生清洁管理,加工前和使用后必须及时清洗,定期做好消毒工作。
第十九条 共用设施卫生要求清洁
第二十条 冷藏柜、留样柜、四门冰柜等共用设施设备做到:里外清洁、定期除霜、合理摆放和清洗校验。
第二十一条 垃圾桶、残食桶做到:里外清洁干净、不留安全隐患、使用完毕后及时上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布、地刮、条扫等清洁清扫工具做到:分类存放、定位存放、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公共区域保洁卫生要求清洁
第二十四条 地面卫生每日清洁三次,及时清扫、清洁。
第二十五条 桌椅做到:桌面卫生及时清洁处理、统一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对椅子套、垫子、桌布学期初和学期末集中进行卫生清洗、消毒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加强洗消间区域的卫生管理,对储碗柜、清洁水池、公用水池、拖布池、消毒柜等定期清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餐具清洗、消毒、卫生处理管理,做好公共餐具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墙面、电暖气、踢脚线、窗台、窗户、扶手、台阶等区域定期卫生处理,保障整体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定期对脚踏垫、门帘(夏季和冬季)、吸烟点垃圾桶定期处理,尤其注意雨雪天气的及时处置。
第三十一条 加强卫生间卫生清洁管理工作,定期对卫生间地面、器具进行上酸处理(建议每周一次。)
伙食科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学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伙食科的行政业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加强对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思想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条 负责组织全科室人员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第三条 负责制定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主副食、卫生管理细则。鉴定目标管理细则及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条 负责食堂的卫生,做到食堂清洁。
第五条 负责食堂工作人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奖惩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检查、督促食堂的伙食质量,花色品种,伙食卫生及饭菜价格等。
第七条 负责伙食科工作会议,认真落实目标管理实施办法,搞好伙食工作总结。
第八条 经常到饭厅搜集听取就餐人员的意见,并定期主持召开伙委会,不断改进伙食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向学校内、外的业务拓展工作。
第十条 负责全体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劳动安全教育及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卫生与安全教育,配合市药品食品监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严格执行各级对饮食卫生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搞好民主管理伙食,经常听取师生员工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改进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