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部署,全面“实施文化兴市”和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战略,加强阜新市哲学社会科学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带头和示范作用,更好地为推动我市转型振兴、和谐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以下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由市社科联按程序组织评选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扎实的学科专业基础、较深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较大的社会影响,取得了突出的学术成就,为本学科发展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届,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申报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2.积极投身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作风正派,具有探索、创新、严谨、求实、民主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团结合作的职业道德。

    3.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深的学术造诣、突出的学术成就,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或理论刊物上发表、出版本学科学术论文、著作。

    4.研究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对策等被市级以上机关采纳应用,在本学科具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

    5.具有较强的学术计划、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把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前沿动向,积极培养本学科后备人才,促进本学科不断发展进步。

    6.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自学成才并在本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要求。申报者在申报当年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副县级以上女领导干部不超过57周岁)。

 

三、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坚持公开评选原则,每次评选前要在新闻媒体或市社科联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评选条件及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评选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办法。申报人是市社科联所属社团会员的,可向所在社团申报;非社团会员的可向所在单位申报。凡申报人选,须经所在社团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向市社科联推荐申报。

    第八条    推荐申报时,须填写统一印制的《阜新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推荐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成果获奖证书、成果应用及效益证明、能够代表个人最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七份(原件经审核后返还本人)。

    第九条    成立阜新市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学科带头人的审核评定工作。市评委会由市委宣传部、市委人才办、市社科联、高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我市社科界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市评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申报的学科带头人人选进行初审,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市评委会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各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   每个学科原则上评选 1 名学科带头人。

    第十二条   在评出学科带头人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正式予以命名。

 

四、学科带头人的责任和待遇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以下责任:

    1.明确学科的科研方向和目标任务,提出学科发展建设规划,组织重大、重点、难点课题攻关。

    2.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重点课题调研和论证工作,积极参加有关重大课题研讨活动,为推动我市转型振兴、和谐发展建言献策。

    3.积极开展理论和学术研究,每年至少完成 1 项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4.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每年至少作 1 场学术报告或科普讲座。

    5.积极培养学科骨干和后备人才,为学科建设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可作为市级优秀专家推荐人选。

    2.可入选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专家库。

    3.可优先取得市社科联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优先参加各种学术交流、考察和培训活动。

    4.任期内可享受每月 200 元的特殊资料费(由所在单位列支)。

 

五、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三年一届。管理期满后,学科带头人称号及相应待遇自动取消;管理期满人员,符合条件者可重新参与下一届评选。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退休或调离本市,将不再享受学科带头人的各种待遇。

第十七条   实行市评委会办公室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双重管理制度。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学科带头人档案,每年对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业绩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装入学科带头人档案。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负责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市评委会办公室与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十八条   建立市评委会办公室与学科带头人联系联络制度。市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与学科带头人的联系联络,及时向学科带头人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通报有关信息和动态。学科带头人要及时将其所开展的理论研讨、学术攻关、项目论证和各种咨询服务等活动情况通报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要切实维护学科带头人的合法权益。市评委会办公室和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要关心、关注学科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科带头人,市评委会办公室将通过相关组织程序,撤销其学科带头人命名,同时取消所享受的学科带头人的各种待遇。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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