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辽宁省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职改办字 [1993]25
 
    根据《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状况,特制定如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
    一、思想政治条件与职业道德要求
    第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努力进取,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
    第二条 下列情况均应视为不具备晋升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基本条件:
    1 、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坚持不改者;
    2 、因违反党纪和国家政策、法令,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者;
    3 、道德品质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仍无明显改变者;
    4 、任职后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职务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5 、在职务评聘中搞不正之风干扰评聘工作,或弄虚作假者。
    二、业务条件
    第三条 学历、资历
    1 、考核确定实验员职务,大、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高中毕业,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考核确定助理实验师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或获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获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考核确定实验师职务,获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三年或获博士学位。
    2 、晋升助理实验师职务,中专(高中)毕业,应担任实验员职务四年以上;三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二年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二年以上。晋升实验师职务,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四年以上;获硕士学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晋升高级实验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以上。
    3 、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适用,评审相应的实验技术职务。
    第四条 学识水平及业务能力
    (一)实验员
    1 、了解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实验的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够承担本实验室部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 、能够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能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究实验、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及一般实验任务。
    (二)助理实验师
    1 、基本掌握与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够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2 、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能进行诊断和维修,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3 、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够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实验师
    1 、对本门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验经验。能够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作。
    2 、充分了解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性能,对精密仪器及大型设备具有调试、维护、检修和排除故障的能力。
    3 、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科研教学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对改进实验技术取得过较好的成绩。
    4 、参加省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四)、高级实验师
    1 、具有本门业务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门业务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3 、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
    4 、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由本人撰写或主编(本人编写五万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著作或教材。
    5 、参加省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
                               
                                                  辽宁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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