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技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积极参地方社会经济文化活动,进一步促进、提升学校教学科研总体水平、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人民幸福生活的贡献率,彰显学校地方院校及高职办学特色,加强学校对教职员工社会科技(含人文、社科)服务的科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科学普及、服务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与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知识水平、生产技术能力、丰富人民群众生活等。主要包括科学研究、科普讲座、人文社科培训、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
第二条 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分为学校为完成上级布置任务或为实现某一教学、科研目的组织的科普活动、科研活动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合承办的科普活动、科研活动;受上级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单位委托组织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及服务活动;受其他政府部门(不包含学校的上级行政管理、业务指导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委托进行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服务活动等几种类型。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不因委托部门性质认定级别,通常按照经学校确认的接受服务对象人数及产生的效益、影响认定。
第三条 学校科研处是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科研处将对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并上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由学校主办、承办的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由学校具体组织服务的部门负责,个人实施的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负责,服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服务实施过程中所有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社会科技服务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由学校主办、承办或接受相关单位委托组织的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由学校主管校长直接委派、指定相关系部及教师完成,服务承担者需向学校科研处提供服务内容电子版、纸质版材料。此种类型服务自动认定为社会科技服务。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接受其他政府部门(不包含学校的上级行政管理、业务指导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委托进行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服务活动,需在提供服务之前进行认定。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承担者在接受服务任务之前须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接受服务单位邀请函,填写《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见附页)。《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后备案。《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须加盖“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公章”及组织单位公章。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核准,并由学校科研处备案,并在《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加盖公章,任何个人提供的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一律不予认定;如因此发生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科普类讲座、人文社科类培训类社会科技服务须满足如下条件:面向社会全体,接受服务人数在100人以上;服务时间不低于50分钟。其他类科技服务如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类服务须签订正式有效合同或由组织单位出具有效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书与服务项目说明书。
第八条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内容包括服务提供者自然情况、学术情况、服务内容提纲、组织单位自然情况、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数量、意见反馈等。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结束后,组织单位须在《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服务登记表》一式2份(科研处1份,服务提供者留存1份)。如科技服务组织单位提供经费,须将经费汇入学校账户。对于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与服务接受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合同。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承担者所属系部要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专业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各种类型的科技服务提供必要支持。科研处负责做好必要的跨系部资源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一经确认后,服务承担者应向科研处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备查。届时科研处将指定人员核实。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活动的参与人员、人数、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如实备案,并保存影像资料,并在服务结束后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过程中,由服务委托方提供的经费、专家费、咨询费以及由相应合同带来的费用须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号,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统一管理。财务处开具收款票据,按项目立户,规范收支。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相关费用按照学校财务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费用及由相应合同带来的经费实行按照事先书面约定或合同管理的方式,约定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书面约定与合同中应明确经费用途、提供对象和额度。如有必要可明确规定具体用途。
第十五条 书面约定与合同应明确标明提供服务主体的法人代表或具体自然人,接受经费并提供服务的单位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社会科技服务带来的经费由服务承担者,通常是以自然人的形式领取。服务承担者通过学校人事网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由科研处上报校主管领导及财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 因社会科技服务带来的经费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产生的其他税费由接受经费的自然人承担。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技术合同项目,服务承担人自行进行网上申报,通过认定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对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接受服务的单位、个人提供的劳务费不做截留,全部以奖励形式交付服务承担者。对于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服务项目,服务接受单位、个人的提供资金、物质类等资助、奖励,学校不做截留,全部以奖励形式交付服务承担者,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社会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结束后,对于服务承担人及主要参与者按照《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计算科研绩效。
第二十条 科技(含人文学科、社科)服务中,服务承担者以学校名义接受资金类报偿、奖励,以及其他合同规定经费,应通过学校账户完成。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财务纪律前提下,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此部分经费。科研处按照《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试行)》规定为服务承担者计算科研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