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字[2005]4号)及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的精神,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工作职责:
1、制订我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的向考生全面介绍我校的办学规模、学科建设、专业特色、办学性质及各种收费标准、招生对象、专业设置、计划性质和招生区域;
2、根据学校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大、中专招生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领导;
3、根据我校办学条件、结合当地人才需求状况制定当年大、中专招生计划;
4、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的要求,负责向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制订招生宣传方案,组织招生宣传,负责编印和发送招生简章、报考指南等宣传材料;
6、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工作,负责解答来人、来函、来电及网上有关招生的各类问题;
7、负责招生网站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并通过该网站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8、负责招生录取和宣传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
9、负责网上新生录取信息的下载、上传工作;
10、开通网上录取结果查询,及时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开通电话热线,以便考生查询;
11、负责打印录取通知书并及时邮寄,并做好追踪调查以便确保通知书能及时准确到达考生手中;
12、积极参与新生入学报到工作;
13、配合学生处、财务处做好新生报到情况统计和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14、负责招生经费的预算和结算工作。负责新生录取审批表的整理、归档工作;
15、负责招生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年度招生工作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建议,为做好下一年的招生工作打下基础;
16、其他详细职责另行规定。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学校发展的要求、各系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当年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必须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编制。
第七条 招生计划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准后方能对社会公布。
第八条 招生计划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九条 如在录取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招生计划的,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同意,在教育部高校招生计划管理系统里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条 高校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必须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方能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经过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过后,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外语语种要求、经批准的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相关说明、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各省招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八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录取用的计算机、网络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对录取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法律、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必须实行“六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3、招生计划公开;
4、录取信息公开;
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6、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制度。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原则由招生章程确定。
第二十三条 录取批次、录取时间由省招办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在录取过程中遵照国家规定执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录取过程中,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的阅览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不得出现歧视残疾、缺陷、疾病考生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体检、政审不合格的考生或因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录取的考生,在省招办同意后方能作退档处理,同时说明退档原因。
第二十八条 不得更改考生的档案、成绩、志愿。
第二十九条 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三十条 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总录取名单,并进行信息统计。
第六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新生报到工作由招生办公室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新生报到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及时统计新生报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及时向省招办上报未报到考生名单,积极组织补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章 监督及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及时报省招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条 对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八章 单独招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高职单独(自主)招生是经教育部批准,为积极探索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秀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
第四十二条 由学校自主进行入学测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考生参加我校自主招生测试合格后,可直接被录取,不用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考试期间,考点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玩忽职守、放松考试纪律,有监守自盗,传递、夹带,暗示、纵容、包庇考生违纪作弊或隐瞒考场违纪作弊情况等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惩处。
第四十四条 考生应诚信守实,杜绝违纪舞弊行为,并自觉服从监考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