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问责制度
为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招生工作管理力度。
第二条 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办公室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实事求是的向考生及家长全面介绍学校情况。
第四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精神,做到“六公开”。
1.招生政策公开;
2.学校招生资格公开;
3.招生计划公开;
4.录取信息公开;
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6.重大违规事件处理公开。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政策;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礼金、礼品等;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在招生工作中,不得出现歧视残疾考生的现象。
第七条 不得更改考生档案、成绩和志愿。
第八条 不得违规录取考生,不得招收计划外考生。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考生个人信息。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发现社会上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