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授予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六届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7]1号)和辽宁省学位办公室《关于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批复》(辽学位办[2008]25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在学习期限内全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和考查课程,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公共基础课程全国统考或符合规定的免考条件,考查课程全部及格,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取得毕业资格;

(三)辽宁省内的学生需通过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辽宁省外的学生需通过当地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全称是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简称PETS);

(四)毕业实习报告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二)学生毕业后不能再申请学士学位;

(三)本科(专本连读)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七科以上(含七科)不及格;专升本学生在学习期间期末考试科目五科以上(含五科)不及格,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 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网络教育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批,通过者授予中国医科大学成人学士学位。

第七条 凡有舞弊行为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收回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中国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的在籍学生。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学校根据学生学士学位考试的报名情况,还继续组织学位课程考试,直到在籍学生毕业为止,2010年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此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学位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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