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29日修订。它是我国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内容丰富、亮点突出,有效破除了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进一步释放高校和科研机构沉淀的大量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源头活水。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一部以问题为导向的专项立法,一部科技体制改革的法律,一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法律,是一项同科技进步法、技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配套的法律。
0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立法意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根本途径,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尽如人意,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较低,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获得鉴定后就被束之高阁。从宏观层面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和效率的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三大方面的意义:
一是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利用网络技术,依法构建多种类型、方便快捷的科技成果信息和产业信息平台,增强科技成果的流动性。在“互联网+”条件下,政府可以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构建开放共享的新型数据库,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企业可将需要研究的课题在产业信息平台登记,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可通过平台了解登记项目,选择其中的项目进行研究。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也可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按照相应标准提供给平台,供企业选用。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资金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并积极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为此,需要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复合型科技成果风险投资与风险防控系统,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防范融资风险。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分散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质押融资业务。
三是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要靠人才,人才需要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现代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大都是通过大平台、小组织进行的,打造精英团队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在团队中,有掌握先进科技的研发人员,有懂市场、懂技术、懂专业的职业经理人。通过团队的共同努力,形成高密度、高频率、多维度的科技研发场,研发场内各种要素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推动形成产学研结合长效机制。
0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亮点
2015年8月29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原有条文的不足:一是明确国家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二是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三是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具体来讲,主要有五个方面亮点。
第一,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主要有:
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修改、完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为促进科研与市场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两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方面,完善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制度,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推进产学研合作,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及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
第三,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在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方面,修订以后的法律条款在不排斥资产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并且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加大了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激励力度,法律明确奖励义务的同时,也特别讲到了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分配有关的制度,国家设立的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对它持有的成果,可以自主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将权力下放给大学和研究所,有效加大了激励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