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作好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使评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评选工作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宗旨
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是由省科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的一项重要活动,其宗旨是激励我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学高峰,促进科技创新,造就大批创新型人才,扶植跻身国内及世界科技前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构建和谐辽宁和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凡在我省(含驻辽的中直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并且业绩突出、品德优良的科技工作者,均在评选范围之内。
(二)两院院士、现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获得往届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不参与评选。
(三)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授奖人数140人。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
(二)坚持注重绩效、择优评选的原则,适当照顾地区与学科分布,向基层和企业一线的科技工作者倾斜,对长期在艰苦环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申报参评的工作业绩,限制在近五年取得的成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参评的科技工作者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较强的“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业务上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新发现,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2个以上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公关及技术改造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为企业或地方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5.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科技人才培养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条 推荐工作
(一)推荐单位。各市推荐工作由市科协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
(二)申报单位。各基层单位向所在市或相关省级学会申报候选人,申报单位必须是一级法人单位,各推荐单位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推荐名额。推荐人选总名额原则上不超过获奖人数的2倍。各单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1.沈阳16名,大连14名,鞍山、抚顺、本溪各8名,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含油田)、葫芦岛各6名。
2.省级学会各推荐2名。
3.各单位推荐人选可少于分配名额,但不得突破分配名额。各市推荐名额中在基层和企业一线的人选不得少于50%。
(四)推荐要求。各市、各省级学会要按照本文件精神,广泛发动本地区或本学科领域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要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按限定名额确定上报候选人。
(五)报送材料。各推荐单位须向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委会办公室上报下列材料:
1.评审工作报告一份。报告内容包括候选人产生过程、评审专家名单、候选人名单及排名。
2.纸质《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表》一式两份,电子版两份(word版和PDF版各一份)。该推荐表可在辽宁科协网站下载(网址:www.lnast.net)。推荐表是评审的重要依据,须严格按“填表须知”填写。
3.被推荐人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PDF版(做成一个文件,不大于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各基层单位负责向所在市科协或相关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候选人。
(二)各市、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省推荐候选人。
(三)评委会办公室对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专家评审组对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初评,投票产生的评审结果上报评委会。
(五)评委会对专家组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评,投票产生获奖人选。
(六)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设立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家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获奖人选。评委会由有关领导同志、院士和各专家评审组组长、副组长组成。
(二)设立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各市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初评。专家评审组根据上报的候选人专业及人数状况设定,每组评审专家5-7人。
(三)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协,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表彰奖励
辽宁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评选结果通报获奖者所在单位,作为考核使用或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