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提高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的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依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和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有关办法”,结合辽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立项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三为服务”(即坚持教育科研必须为全省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提高全省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服务)的科研方向,为促进辽宁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 申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要着眼于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鼓励大胆探索。基础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应用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力避低水平重复研究。要立足辽宁、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研究,注重对教育改革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和体现广大教育工作者创造性的实践探索。
 
      第四条 辽宁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确定,面向全省教育战线和广大教育工作者,采取公平竞争、择优评审的原则。各市、地、县(区)、校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承担研究课题。
 
      第五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5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组织2次申报和评审。每次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30天。滚动课题在双年的12月受理申请,截止到12月31日。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辽宁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实施、管理与协调工作,业务上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规划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计划和发展规划。
2.制定并发布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3.批准辽宁省教育课题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章程、规定。
4.管理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5.组织鉴定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科研成果。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6.评选和表奖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优秀成果。
7.领导各学科规划组和规划办公室的工作。
 
      第七条 省规划领导小组按“高、普、职、成、民”分设若干专家组,作为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学科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协助制定辽宁省教育科学研究计划、发展规划并提出本学科的课题指南。
2.对申报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进行评议、论证,向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学科评审意见。
3.承担本学科教育科学优秀成果的初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成果初审报告。
4.各学科组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应在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科组例会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统一安排。
 
      第八条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和办事机构,省规划办在省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
省规划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辽宁省教育科学计划、发展规划及各学科课题指南的具体组织工作。
2.组织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请、选题、验收、评审等工作。
3.制定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办法及有关章程、规章制度。
4.对各立项课题的运行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规划领导小组定期汇报课题运行情况。
5.负责辽宁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和表奖等具体组织工作。
6.受省规划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和管理各学科专家组的活动。
7.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辽宁省各类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职能按“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选 题
 
     第九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选题应主要以《辽宁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课题指南》为依据。
 
     第十条 辽宁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采取课题招标和各市、县、区教育科研机构及有关高等院校推荐申报两种形式研究。
     第十一条 少数由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临时下达的重大研究课题或不宜公开招标的课题,由领导小组单独下达并审定、立项。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只能同时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辽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申请书填写要求
1.申请人应填写由省规划办印制的规范的《辽宁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课题申请书和申报所需要的各项材料,均可从以下网址查询和下载:http://WWW.LNEIN.EDU.CN,点击“教育科研”即可查到。
2.每个课题限报一名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的填报须征得本人同意。申请书须有负责人签名,经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报出。
3.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需要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和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3-4年。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程序和要求:
1.课题申报书的报送。普教系统由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即各市教育科研所〈室〉)汇总;各高等学校由本校高教研究所(室)汇总;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校由各市职教学会、成教学会汇总,集中报送省规划办。
2.省直属单位的报送。东电、沈铁、辽油等其他单位人员的课题申报书由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规划办。
3.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各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严格把关,对申请书所填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努力提高申报质量,适当控制申请数量。
4.省规划办不受理个人和除教育厅、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中小学校以外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五条 经评审确定的辽宁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3.为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4.预期可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保证。
5.课题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经费有保障,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省规划办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
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组织各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各组在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初审(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并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终审。
省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各学科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进行终审,并最后确定全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研究内容和最终成果为一般性译著;
2.内容和成果为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六五”规划至“十五”规划期间课题已多次重复立项,本次申报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十九条 评审要求和纪律:
1.坚持客观、公正、严格的原则,确保评审质量。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上的不同意见。评审组成员平等行使评审权和表决权。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凡被列入辽宁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的,由省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课题正式立项后,课题申报第一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主动接受本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的运行中,课题申报人应于每年底向省规划办提出本阶段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和下阶段的研究工作计划,并附有所在单位的意见和该阶段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省规划办每年将根据对课题的检查情况,提出本年度全省教育科学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上报省规划领导小组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各课题之间的交流。
 
      第二十四条 省规划办将视需要对课题进行重点抽查。各课题的检查或最后验收工作,由省规划领导小组授权省规划办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没经省规划办组织或委托的,任何人没有权力随意到各处“检查”课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当中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或有其他事由者,须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省规划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研究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所在单位,应对该课题加强领导和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上给予积极支持。在业务考核时,有关人员承担或参加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提交课题结题的全部材料,具体包括:
1.《辽宁省“十一五”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成果鉴定?评奖申请表》;
2.辽宁省“十一五”课题立项通知书(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下达的文件);
3.课题开题报告、年度进展报告;
4.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
5.课题成果;
6.有关实验、实践成果的记载材料;
7.凡申报一等奖的成果,需报公开发表的成果、记载研究过程和成果实用价值的光盘。
 
第七章 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评奖工作统一由省规划领导小组及其省规划办负责组织,继续执行“对已结束的课题不单独验收,而是采取验收、鉴定、评奖相结合,同时进行”的规定。鉴定、评奖主要采取省规划办学科专家组负责验收、鉴定、推荐报奖;省规划领导小组综合专家组负责评审符合获奖的成果;省规划领导小组审批三个步骤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与评奖程序:
  1.课题完成后,由课题第一负责人填写《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成果鉴定?报奖申请表》,可在教育科研网下载该表(网址:WWW.LNEIN.EDU.CN),经所在单位盖章(该栏在表的封面)后,报所属地区(或部门)的教育科学规划办汇总后报省规划办。
  2.省规划办按规定的时间收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将按高教、普教、职成民教系统提出并确定鉴定组专家人选和集中会议鉴定的时间,并由省规划办统一发出邀请和通知。
 
第八章 成果的推广和表奖
 
      第三十条 对教育发展规律的科学探索和对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等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一条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省规划办公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和省、市、县(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研究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标志。
 
      第三十二条 对推动教育改革、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对策研究以及实验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和省规划办应向有关各界广泛推荐,促其发挥效益。
 
      第三十三条 省规划领导小组一般在每个五年规划期间内举行2次全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每个五年计划的中期1次,末期1次。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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