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校资产)的管理,维护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校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校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利用帐卡管理手段和现代管理方法建立起良性的资产循环管理系统;推动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效。

第三条  校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校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解;校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校资产的定期清查,建立完善的账、卡、物管理体系;向校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是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学校职能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校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学校资产的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解决资产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4、负责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评估、审批、汇报等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技能。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主权的鉴定、申请、评估和登记等,审核本校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合同。

7、负责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汇总上报。

第五条 学校各系(部)、处(室)及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占用、使用的校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系(部)、处(室)及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主要职责为:

1   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  负责本单位的帐、物、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4、负责办理本单位校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的申请及详细情况文字说明等工作。

  5、 负责职责内校资产的信息收集,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汇报校资产管理情况。

6、向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及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校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校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 对所占有、使用的校资产按学校要求定期自行清查,核对帐、物、卡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定期组织核查,不定期组织抽查,及时通报核查结果。

第八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要分别与有关部门对帐,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防止校资产流失。

第九条  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应加强校资产产权管理,建立校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校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条  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校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资产,资产设备管理处调剂处置。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所占用、使用的校资产,对确无使用价值的校资产,由占用或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说明书,内容要详尽,并要实事求是,报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由于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必须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转让和占有、使用相关校资产。

第十三条  部门间资产转换

1、校内单位部门间由于工作需要进行资产调换、调剂,要由调出单位提出书面材料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要求写清调出资产的详细名称、型号、单价、数量、调往部门等情况。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核实同意后调出(入)双方才可进行资产调换,双方单位负责人在调换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资产设备管理处与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资产帐目的调整。

2、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经领导同意,资产设备管理处可以调剂给需要的部门使用。

第十四条  资产捐赠

1、由于种种原因(如:扶贫、支援灾区等)我校资产捐赠给外单位,要由学校研究决定,相关部门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包括调拨出资产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以及调往单位等情况。资产设备管理处进行核实确认备案并及时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与校内相关部门做好资产帐目调整。

2、外单位捐赠给我校的资产应视为我校国有资产,在接收后资产设备管理处协助接收单位共同做好调入资产的登记入帐等工作。捐赠给我校资产的处置必须遵循我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处理,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的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资产设备管理处报送。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在报送校资产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校资产变动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类校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一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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