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3部门发文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
鼓励企业以入股等形式与职业院校合作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可以通过入股等形式参与到职业院校办学中来,加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日前,省教育厅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推动职业院校办学体制创新,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合作,激发办学活力,优化职业教育供给,服务辽宁振兴发展。
长久以来,我省职业院校大多为单一办学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意见出台,将促进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校企双方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我省鼓励政府、公办职业院校与区域、行业内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品牌影响力的实体企业合作,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可共同成为办学主体。合作学校可以紧密对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设置专业。
混合所有制办学方式多种多样。多种办学主体可合作举办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也可合作举办专业、培训等办学项目;可联合举办学校,也可对现有学校整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自主选择依法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鼓励职业院校通过提供校舍场地、实训设施、师资力量、知识产权等资源开展合作办学;鼓励支持实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以资金、生产服务设施、场地、技术体系等参与合作办学。
对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职业院校,我省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以知识产权、未来经营收入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此项工作作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等项目遴选的重要参考;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