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1、校内电动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校内自行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
2、学校道路两旁、各教学楼、办公楼门前或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
3、学生宿舍或学校办公室内不准停放电动自行车。
4、学校不提供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我校学生、教职员工及外来人员不准在校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楼梯间、门厅、办公室、宿舍以及公用过道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采取“飞线”或者入户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学校有关部门对随意停放、违规充电的现象严格检查,及时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行政及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