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营造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新的规定,负面清单将随之适时调整。
附件: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