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机制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机制

(试行)

第一条 总则。为了保证科技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和学校相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2月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文件要求,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机制》

第二条 性质。《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机制》是保证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保障性制度,它为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评估评价服务,是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常态机制。

第三条 评估评价主体。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的主体机构为“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评估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资深专家团队及外聘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估评价的对象。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估评价的对象包括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所产生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方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科技成果转化途径分为两种情况,即学校市场评估转化和科技成果自主转化。学校评估转化适用于此流程

  1. 学校产生适合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科技成果。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市场评估,论证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2. 委员会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制定成果转化方案,寻找成果转化应用方。

  3. 委员会对应用方的资质和实力进行评估评价,确保成果转化的合理合法性,以及成果转化后的实际效果。

  4. 委员会做成果转化后的市场调查。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评估

阜新高高等专科学校评估评价委员会,首先应对学校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市场评估,通过市场评估来定位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和市场预期。并由此达成校企合作开发该项科研成果的意向。在委员会确定企业资质与实力后,科技成果开始进入市场化阶段。委员会的市场评估需要做到公正、客观,切实帮助科技成果最终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科技成果自主转化

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没有通过学校途径,成果主要完成者与企业达成的转化意向,或者成果主要完成者自己完成科技成果的市场开发直接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情况。自主转化的科技成果委员会需评估和评价开发企业资质,确保成果转化的合法性。

第八条 市场调查

委员会需要对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市场追踪调查。市场调查包括成果在产品应用程度的调查、成果产品应用方满意度的调查、成果产品顾客满意度调查以及产品市场前景评价等等。

第九条 评价评估机制的费用管理

委员会专家团队及外聘专家因评估评价科技成果所产生的劳务费用,由学校科技发展基金承担。

第十条 责任条款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因评价评估错误而产生的后果由委员会承担。在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不接受委员会评估的情况下,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主要完成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机制最终解释权归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所有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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