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政府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工作,经学校研究,特制订《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2018年4月17日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完善采购管理制度,防止招标采购过程中违纪违规等问题的发生,全面推进我校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之规定,参照《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各系部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适用本细则。在采购中,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使用的各种资金,一同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我校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 教育厅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由辽宁省财政厅编制确定并公布的。
(二)教育厅集中采购。是指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教育厅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教育厅集中采购目录是由辽宁省政府编制确定的。
(三)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采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四)网上商城、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以外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以及定点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实施
第五条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大于等于20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小于20万的项目实行网上商城、批量采购以及定点采购,网上商城、定点采购或批量采购不能满足的项目,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第六条 目录内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可自行采购。10万以上工程项目需财政局评审预算、结算(决算),10万以下的简易维修改造项目,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后,甲乙双方签定固定总价合同,对预算、结算(决算)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但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将同类项目肢解,分项进行采购。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按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第九条 自行采购应具备的条件:1.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2.有与采购项目专业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可交由经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目录内、目录外限额20万元以上的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应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社会力量市场发育程度、各单位实际等因素,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证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一次性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精确、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为前提,采用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分散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不断推进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
第十三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政府采购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决算及统计信息等。财务处负责编制我校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财政直接拨付的采购资金;监督检查校属各单位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五条 资产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手续,按要求签订和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的管理,会同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等。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立项申请单位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实行归口管理,对申购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论证、预算核查、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审核及释疑。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具体划分范围为:
(一)办公室:办公用品,汽车维修保养等;
(二)党委组织部:党报、党刊、大型政治组织活动;
(三)党委宣传部:会议布展、大型活动服务、广告、宣传用品、网络舆情监控等;
(四)工会:奖品、生活用品、教职工福利等,工会经费列支项目自行安排;
(五)人事处:劳动用工类相关服务等;
(六)教务处:各系、有关部门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教材订购、教学考察、教学资料印刷、课件制作、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实训材料等;
(七)科研处:科研协作、科研考察、学术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印刷服务等;
(八)校企合作与项目工作办公室:校企合作,成果转化、无形资产评估与交易服务等;
(九)信息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电子屏、空调及维保、软件定制等;
(十)财务处:会计服务等;
(十一)保卫处:消防、安防改造及维保等;
(十二)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图书编目与加工、数据加工等;
(十三)总务处:物业管理、相关水电气设施维保、食堂大宗物资、绿化和景观工程的维护等、房屋租赁、家居产品、标识标牌制作、搬家服务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新建绿化和景观工程,基建设施设备、工程材料以及工程设计、勘察和监理、办公用品;
(十四)学生处:学生表彰奖品、公寓维修小件更换、学生被服及军训服装;
(十五)校卫生所: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等;
(十六)其他项目由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标联络制度,各部门、各系部以分管领导、招标联络员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联动、分事行权和有序管理为前提,指定熟悉财务制度和招标采购政策的领导分管招标采购工作,挑选熟悉财务预算和招标采购工作的同志兼任招标联络员,选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招标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履约验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主要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
(一)货物类项目:基建设施设备、工程材料;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含药品、化学品、试剂耗材等)、计算机成品软件;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教材、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家具、窗帘、标识标牌、厨房设备、汽车、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办公用品、生活用品、服装、艺术品、福利用品、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大宗物资等项目。
(二)工程类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和景观工程;消防、安防工程;网络工程等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工程设计、监理、勘察等服务;咨询、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非工程类设计等服务;各类维保服务;物业管理、租赁、搬家等服务;科研协作、成果转让等服务;会议布展、大型活动、广告、拍摄、境外交流、考察、医疗、印刷、出版等服务;课程制作、网站建设、软件定制和授权使用、数据库授权使用、数据加工、监控、信息技术服务;图书编目与加工服务;劳动用工、招标采购代理等项目。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凡学校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一)计划明晰:即每年年底时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下一年度的招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经费落实情况和拟招标采购时间等。
(二)预算落实:即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已经落实。
(三)论证通过:即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经主管部门论证并获批。
(四)人员确定:申购单位应选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需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报校长审批。申购单位应在预计开标时间1个月前完成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完成后,申购单位应在10日内准备好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所需的书面材料(含项目名称、货物数量、技术参数和标准,工程类项目还包括施工图或方案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明细等),资产设备管理处根据项目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委托采购。
第六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文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合同拟定:申购单位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等拟定书面合同。
(二)合同签章:申购单位和中标人双方在拟定的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合同审批:报分管校长审批,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学校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资产设备管理处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时,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合同签订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的,变更幅度在合同金额10%及以下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学校招标采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和申购单位负责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履约验收的项目不予结算付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申购单位应保留该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包括项目调研、项目论证、立项申请、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文件、合同、验收单等完整的相关文件资料。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将与招标采购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购单位应将协议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 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资金,项目书或合同约定供应商的,申购单位应将项目书或合同交招标办备案,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项目书或合同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招标采购限额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下列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申购单位组织实施:
(一)采购行为发生在阜新市以外的;
(二)其他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会认可的可委托的情形。
委托申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购单位应根据审批意见,将招标采购结果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执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检举。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主动接受监督。违反工作纪律的,按校纪校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经认定属实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审。
第三十八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采购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