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单位: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共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17年9月15日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防止决策失误,更好的推动我校科学发展,根据《阜新市教育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阜教党发〔2017〕6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定的措施以及学校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方案、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等;
(四)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
(五)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
(七)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决定表彰奖惩等;
(八)人、财、物管理上的重要问题;
(九)向上级申报的各类项目;
(十)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十一)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考核、任免和调整;
(二)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三)市管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和校管后备干部人选审定;
(四)关键岗位和重要岗位上的教职工交流与调动;
(五)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管理等决定;
(六)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上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其他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等;
(二)投资较大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图书、仪器等购置、修缮、更换和报废等;
(三)学校重大赛事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
(四)教育教学重要业务活动;
(五)其他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经费)超过5万元的;
(二)单位举债、集资、援助、捐赠事项超过5万元的;
(三)国有资产处置、出租等超过10万元的;
(四)机关经费支出3万元以上的;
(五)项目支出50万元以上的。
不超过上述额度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七条 我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酝酿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五)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提出初步议题,并将议题的有关材料在校党委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最后提交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
第九条 集体决策程序
(一)在校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二)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条 执行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校党委决策后,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校党委重新做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校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校党委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决策的执行要遵循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校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同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接受组织和他人监督。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接受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监督,并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校领导班子应督促下级单位党组织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下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纪检部门、组织人事及财务监督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经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属于个人责任的,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