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出版、发表。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观点、内容变相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学术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学术情况材料时提供虚假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评定意见、推荐信、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将职务成果据为己有,擅自转让。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处
第四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予以以下惩处:
(一)属第三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校人事任用和职称评聘中,依情节轻重,取消其所获得的学术职务、荣誉或其他利益,严重者直至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属第三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可开除公职。
(三)向本校主办的学术期刊投稿内容经鉴定为抄袭、剽窃者,从重处理,并追究本校主编连带责任。
第五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予以以下惩处:
(一)属第三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依据《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二)属第三条诸款行为之一者,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历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接到举报后,学术委员会责成相关工作人员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证,并将调查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
(三)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于1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进一步认定,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校学术委员会对初步意见进行审议,如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并批准执行。
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布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举报系恶意诽谤,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五)参与涉嫌学术不端事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门对学术管理工作相关规定成立,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是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我校学术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主要内容:
(一)审议重大科研计划方案,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三)对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对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审批;
(四)对以本校名义进行的学术活动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
(五)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相关工作的决策、咨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和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四人、秘书长一人。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和其它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学校另行补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教师、科研人员中选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
(二)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 治学严谨,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获得有关学校学术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 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 就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 就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三)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六条 根据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三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单位和个人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秘书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