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学校教代会机制建设,规范教代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二章 教代会议事与决策机构及组成
学校教代会设以下议事与决策机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成员组成,执委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由校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由相关的校工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和教授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教代会议事与决策机构的职能
第六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1.讨论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议题;
2.决定、处理大会期间的重要事宜。
第七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1.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是一套班子,合署办公,每届任期五年;
2.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向大会报告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3.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及生活福利事项,听取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或建议;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
4.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研究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宜。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
1.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行使教代会开会期间的职权;
2.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主持召开。
第九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1.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和民主建设工作委员会;
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对教代会负责;
3.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分别另行制定。
第四章 教代会议事与决策原则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教代会议事与决策一切从学校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和需求。
第十一条 坚持大局为重原则。教代会议事与决策是为了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工作,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调查研究原则。教代会代表要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善于集中教职工的正确意见,切实代表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提高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对议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议案一经通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议事与决策范围
第十四条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审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教代会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提出议题。
第二十三条 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通过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报请学校党委和行政同意后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向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2.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3.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4.收集提案;
5.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可以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校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对修改后分歧较大的议案,原则上暂缓表决;对法律政策规定必须限期制定方案等原因必须表决的议案,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在校务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决策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决策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