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规定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票据使用,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门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收据必须是财政局购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专用收据,不得以其他收据代替。

二、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收费票据,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收回工作,并对收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收据由专人负责购买、保管。使用人在领用收费票据时,由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由票据领用人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以便明确责任。

领用人在收据用完后,交回保管人员,每年年底,保管人员将用完收据连号整理后存档,不得擅自销毁。

四、开具的收据应按规定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收费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开错收据各联次应完整存留,并粘贴回原处,并在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或丢失,不得在开错的收据上涂改。

七、不重复开收据,对丢失的收据联,只能出书面证明,证明中注明开票日期、收据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内容、金额、收据编号。

九、收据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拆本使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各种收据不得混淆使用。

十、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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