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报销办法
阜高专校字[2007]18号
校属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报销行为,确保财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于各项支出报销的审签,实行统一管理。
日常支出报销,经办人在取得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票据凭证后,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校干签字、财务处长审核,校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付款。
第二条: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
1、票据必须是由财税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
2、须注明收付款业务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填制人、收款人签字或盖章等发票要素。做到要素完整准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3、因采购商品较多而发票无法填列时,需提供商品采购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现报销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5、属于固定资产的,须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并办妥财产登记手续和领用手续。
第三条:未能取得有效凭证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特殊情况下向个人购买商品,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须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由经手人在发票后面写明理由、购买商品的用途,由实物验收人签名或出具验收证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出报销。发票(收据)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的发票(收据)的复印件,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名后,才能代作报销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校长批准后,代作报销凭证。
第四条:报销差旅费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出差人姓名、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到达时间、票价等(可以在财务人员指导下填写),车票、住宿费及其他合法单据粘贴在报销单背面。经报销人、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开支规定严格按我市关于差旅费支出的文件要求执行,超支自付。
第五条: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凭证”(含现金、支票、汇款借款),由校长签字同意后才能予以办理。借款人签名须是本人签名,不可代笔。借款凭证实行一人一单,不能在同一借款凭证上签注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姓名。
暂借款均实行“谁借谁还”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均须在借款单上写明结算日期,尽快向财务处结清借款。属于差旅费或零星购物的现金借款,应于出差回校或办妥验收手续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凡汇款到外地的非现金借款,借款人须及时催回发票或收据,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暂借款原则上不能跨月结算,当月因各种原因不能结清的,最多延长到下月26日。一律不得跨年度结算。逾期不结清者,财务处应当定期催讨。经催讨仍不及时结清借款,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可以从借款者本人的工资、津贴中分月抵冲借款额,直至全部抵冲完毕。
第六条:关于现金的使用。
现金使用范围为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各类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每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购买实物的现金结算限额为1000元(含1000元),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应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必须说明支付理由,由校长批准后才能以现金结算。
2、使用发放表发放现金的项目,包括教师课时酬金、校内津贴、加班费、劳务费、班主任津贴、奖(助)学金、临时工工资等,均需由相关部门填制发放表,发放表要按人造册,注明标准、工作天数等,必须有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领款人签名,原则上不予代签领,集中发放的款项可由部门指派专人统一领取。不得虚报冒领。
3、各部门如需支付1000元以上大额现金者,须在付款前一天向财务处提出申请,以便财务处做好提款计划。
第七条:关于支票的使用。
转账支票起点为1000元,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到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原则上不得领用空白支票,确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同意后由财务处负责人签发。
1、领用人凭审批后的发票或借款单到财务处领取支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登记签名。转账支票签发后,领用人应妥善保管,保持支票票面整洁,印章清晰,不得折叠、磨损。
2、转账支票付款并取得合法原始付款凭证后,领用人在10日内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处说明原因,逾期不结算又无正当理由者,财务处可终止其部门的各项用款支付。出纳审核无误后,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注明销账时间。
3、为及时与银行对账,领用的支票不得跨月结算,每月26号以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支票领用、银行转帐等非现金结算业务。
4、如将转账支票丢失,必须立即通知财务处采取补救措施,并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如款项因支票丢失已从我校账户中转出,一经核实,转出金额将由领取支票人个人承担。
第八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第九条:为保证安全和不超出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在无特殊情况下,现金报销业务集中在每周二进行。报销经办人员在取得校长签字后,应于报销日前一日告知财务处支取金额,以便财务处提取现金。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超出本办法范围内的报销事项,由财务处提出方案,经校长审批后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二OO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