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 35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阜新高等专科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每学年开学初将具体名额下拨到我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贫困生界定办法,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城市主要是低保证明,农村包括贫困证明信等) 。学生资助办根据各部系提出的申请建立本校贫困学生档案。  

第七条  在省资助中心指标下拨到我校后根据贫困生档案,将指标直接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 责成班级根据贫困生档案和学生档案,在班级内展开民主评议,根据各班的民主评议结果,推选本班的国家助学金活动者,在本系部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一周后,如无异议,上报到校学生资助管理办,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到省教育厅资助中心备案,等待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系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对于出现与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相违背的学生应该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对待不能够遵守学校纪律,社会秩序的学生应该追回所发放金额。受助学生应该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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