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职教育改革的新形势,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对象
我校全日制高职学生、中职学生、师范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成绩优良。
(1)一等奖学金,必修课各科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2)二等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
(3)三等奖学金,各科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
(4)选修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学校各项活动。
6.获得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单项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评选及发放办法
1.各院部系可按奖学金评比条件,制定综合测评办法。以相同专业所有平行班级为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经学校对学生全面考核批准后发放。
2.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进入顶岗实习后,评选优秀实习生,不再评定奖学金。
3.奖学金标准及比例:一等奖400元/年/生,比例为相同专业平行班级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300元/年/生,比例为相同专业平行班级学生总数的10%;三等奖200元/年/生,比例为相同专业平行班级学生总数的15%。
4.学校奖学金各等级之间不能兼得。上一等级空缺时,可移到下一等级,但30%的比例不能突破。比例仍不能完成时不可再补。在学习成绩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按学生综合测评的顺序依次递补。
5.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可兼得荣誉,但不兼得奖金。
6.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初审推荐。
(2)各院部系申报,教务处认定、财务处审核。
(3)学生处评审确定。
(4)公示。
四、评选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2.宿舍卫生检查三次以上不合格者。
3.学期内课程有缺考、补考科目者。
4.生活上铺张浪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评奖时弄虚作假者。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