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时,也要对以上特殊学科专业予以倾斜。

    第四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省属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市属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各市按比例负担,鼓励各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8月20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委托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提出我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下达给各市和省属高校。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由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以及分配名额下达给各高校。其中: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对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应于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局要按照省确定的分担比例和数额,足额落实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并制定具体的资助及资金管理办法,接受省政府、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民办高校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时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情况及本校扶困助学开展情况,并实行预决算社会中介机构年审制度的。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和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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