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  35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7]84号)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省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省以上财政负担,市、县属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省以上和各市、县按比例负担,省承担补助资金一经确定,作为基数补助各市。鼓励各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1月底前,各市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将本市(校)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上报省属教育厅,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给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由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以及分配名额下达给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省教育厅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省对市以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对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同级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1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逐级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辽宁省建立全省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管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学校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开支。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同等资助政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都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及时报送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及本校扶困助学开展情况,并实行预决算社会中介机构年审制度。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和受助学生名单报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厅、教育厅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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