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级领导,教务处正、副处长,各院、系、部主任、书记均应深入课堂听课。
2、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3、分管教学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
4、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4学时。
5、兼课的行政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6、各系、部、院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在系内听课不少于14学时,系书记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学时。
7、教师互相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2学时。
8、教学督导办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6学时,并根据需要随机增加。
9、领导干部听课前不许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听课人员提前进入课堂。
10、听课时须携带由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听课笔记,记录对授课教师的板书、语言、内容、效果等方面的评价,记录内容不必与授课教师本人见面。
11、每学期末,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将听课笔记送交督导办,每学期期中、期末,教师将听课笔记交系、部、院,并由系、部、院负责将听课笔记汇总后上交督导办。
12、干部、教师的听课情况要做为听课人员的考核内容,听课人员对授课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做为对教师考核的内容。